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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盗用他人设计成果法院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

日期: 2024-06/05 12:49:16

  每一份产品设计,都凝聚着相关工作人员的心血与智慧。然而,却总有人想不劳而获,通过勾结其它公司的工作人员,盗用他人设计成果。

  益帆公司(本案涉及单位、人名皆为化名)遇到这一种的情况之后,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实现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权益保障。

  益帆公司是专门生产销售各种时装包、箱包、袋及相关皮革制品的企业,历经十余年发展,公司的产品及品牌荣获“上海市出口品牌”“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等多项称号,产品出口至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行业内享有盛誉。

  然而,一次参加秋季广交会时,益帆公司参展工作人员看到祥文公司参展的几款箱包设计与自家公司完全相同,于是,益帆公司开始留意公司的箱包设计图纸是否被人窃取。后来,经内部调查,竟是公司员工刘某与祥文公司员工董某勾结,将益帆公司的设计稿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祥文公司。

  为实现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权益保障,益帆公司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王琳律师了解情况并研究了益帆企业来提供的证据材料后,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165条以及第1185条规定,决定以祥文公司、董某、刘某侵犯商业机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做出最终判决,认定被告祥文公司、被告刘某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商业机密的行为,应当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判决,被告祥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马停止侵犯原告益帆公司的商业机密;被告祥文公司、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解放日报》《China Daily》(中国日报)上刊登启事(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就本案中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为原告益帆公司消除影响;被告祥文公司、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益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被告祥文公司、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益帆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10.1万元。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是我国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承诺的客观需要,更是我国推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内在要求。”王琳律师表示,企业等民事主体在发现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机密)被侵犯之后,可及时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原标题:《【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盗用他人设计成果,法院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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